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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交能源科 ]
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以上)
工业、交通、能源项目 |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21号)
3、《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为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5、《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
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
| 许可条件 |
1、项目符合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地区布局合理;
4、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7、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8、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
| 许可收费 |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
| 许可时限 |
业主单位按规定提交项目审查文件、资料完备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审查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 |
业主单位提交以下文件(一式叁份):
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单位申请函(加盖公章)。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3、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4、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属区县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7、项目资本金证明和金融机构贷款承诺文件;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如涉及影响水土保持的项目须提供水利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意见;收费公路、桥梁、隧道项目须提供省政府批复同意收费的文件;电源建设项目须提供电网公司批复同意接入电网系统设计方案的文件,并与所在电网公司签订的并网协议文件;码头建设项目经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使用深水岸线、海域须提供经国家(或省)交通、海洋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等等。 |
| 审核决定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核合格后出具本局审查意见报上级核准机关核准;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不予上报的,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上报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注:需国家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内资项目,应提交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由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内资项目,应提交由具备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