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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交能源科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权限以上)
工业、交通、能源项目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令第24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函》(粤发改外函[2005]2236号)
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上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年第346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4号)。  
初审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初审时限 业主单位按规定提交项目审查文件、资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提出初审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 能作出初审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业主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其中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式4份;报省核准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式3份
1、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公共用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6、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书;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以国有资产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9、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产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10、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如涉及影响水土保持的项目须提供水利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意见;收费公路、桥梁、隧道项目须提供省政府批复同意收费的文件;电源建设项目须提供电网公司批复同意接入电网系统设计方案的文件,并与所在电网公司签订的并网协议文件;码头建设项目经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使用深水岸线、海域须提供经国家(或省)交通、海洋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等;
11属区、县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审核决定 经审查合格的,出具本局审核意见并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不符合条件不予上报的,向业主单位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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