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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发展科 ]
不使用政府投资的
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政法、民政、环保、环卫、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与计生、旅游、科技等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基建、技改,不含行政办公设施和宿舍)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 |
| 许可条件 |
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地区布局合理;
4、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5、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
6、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7、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
| 许可收费 |
本事项不收费。 |
| 许可时限 |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申报材料 |
项目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见附件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见附件2):拟建项目情况,产品市场预测,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厂址选择,技术、设备和工程方案,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节能措施,环境影响分析,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投资及资金筹措估算,财务分析及评价结论,经济和社会评价,结论与建议。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6、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7、其他应提交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商业银行出具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等)。 |
| 许可决定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