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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发展科 ]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内)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政法、民政、环保、环卫、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与计生、旅游、科技等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基建、技改,不含行政办公设施和宿舍)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3.《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
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
2、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3、符合本市区域布局;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5、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规划;
6、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项目,取得许可证;
7、教育、医疗机构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等,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8、符合国家、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上述审批条件中的1、2、3、6、8、9。
审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审批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建议书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或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
2、由具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具备如下内容:(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2)、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提出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依据;(3)、初步确定建设有地规模、选址及环保要求;(4)、按要求必需的其他内容。
3、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4、国家、省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外,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许可证;新设立学校的教育项目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医疗机构项目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新设立殡葬机构需提供民政部门批复文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当提供上述申请材料中的1、2、4,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还需要提供市信息办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审批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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