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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发展科 ]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内)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政法、民政、环保、环卫、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与计生、旅游、科技等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基建、技改,不含行政办公设施和宿舍)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3.《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
审批条件 1、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并提供符合国家、省规定内容和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准意见;
3、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成熟;
4、需区县政府配套资金的市政府投资项目,承诺资金已落实;
5、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专家评估;
6、需征地的项目初步完成征地、拆迁安置方案;
7、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
8、直接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项目建议书审批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上述条件中的1、3、4、5、7、8。
审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审批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投资项目须在项目建议书获批准后向发展改革局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或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包括招标基本情况申报表加盖公章);
2、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6、财政部门、银行及其他资金来源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资金证明;
7、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说明材料;
8、按国家、省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规范编写,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见附件);
9、项目法人说明(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外,直接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许可证;新设立学校的教育项目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医疗机构项目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新设立殡葬机构需提供民政部门批复文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的1、2、4、6、7、8、9、10。重大信息化工程还需要提供市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审批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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