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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发展科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初审(权限内)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政法、民政、环保、环卫、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与计生、旅游、科技等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基建、技改,不含行政办公设施和宿舍)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审批条件 1.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科技、卫生、体育、旅游、环保、环卫、民政、政法等领域的投资项目;
2.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投资项目;
3.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4.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同意;
5.申请的进口设备为自用设备,设备清单及用汇额与项目核准文件一致,且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中;
6.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审批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改局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3套):
1.项目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及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核准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1份;
2.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7份;
3.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
4.签订的项目进口设备采购合同;
5.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文件;
6.国家、省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批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出具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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