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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投资科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权限内)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
备案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均实行备案制管理:
(1)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
(2)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3)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备案收费 本备案事项不收费。
备案时限 受理之日起,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复。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申请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企业如实填写《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要对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着重阐明项目提出的理由和依据;项目法人简况;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建筑面积和产品方案;总投资、资本金和资金筹措方案;对用地及水、电增容等协助配套条件的需求;对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项目的综合评价等等;(加盖公章)
2、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3、项目用地规划选址意见或厂房租赁意向证明;(复印件)
备案决定 1、各级备案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权限内符合备案的社会投资项目予以确认备案,发给《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
2、不予备案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涉及全省综合平衡及权限上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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