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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贸流通科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内)
商贸流通和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议》(国务院令412号)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粤府〔2005〕120号)
备案条件 1、项目属于《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粤府〔2005〕121号)以外的应进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和行业准入标准。
备案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备案时限 受理之日即为备案之日。对当日无法判断的建设项目,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申报材料 1、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项目资本金证明(企业资产损益表);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备案的初审意见;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备案决定 (1)准予备案的,发给《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加盖”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登记备案专用章”;
(2)不予备案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变更已备案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变更投资主体和主要建设内容的,应当重新备案。项目重新登记备案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投资主体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2、该项目原登记备案通知书。
汕头市权限以上企业投资项目,按项目“申请材料目录”要求,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后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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