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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投资科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内)
行政、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集体宿舍,市政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
| 审批条件 |
经政府或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
| 审批收费 |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
| 审批时限 |
若符合条件,从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或向上级审批机关提出审核上报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 |
项目一经提出即须编制项目建议书,申报项目建议书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⑴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⑵项目建议书;(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规范编写)
⑶政府批准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
⑷其他必备材料。 |
| 审批决定 |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批机关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审批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不符合条件、标准,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审查后通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
| 有关说明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控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省委办[2003]52号、省委办[2004]21号等文件规定程序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