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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投资科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内)
行政、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集体宿舍,市政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
| 审批条件 |
政府投资项目须在项目建议书获批准后向发展改革局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审批收费 |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
| 审批时限 |
若符合条件,从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或向上级审批机关提出审核上报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另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内。 |
| 申报材料 |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⑴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规范编写,包括招投标内容)
⑶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复印件;
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⑸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⑺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落实证明;
⑻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 审批决定 |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批机关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审批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不符合条件、标准,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审查后通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
| 有关说明 |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投资概算审核)。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控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省委办[2003]52号、省委办[2004]21号等文件规定程序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