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初审 |
| 设定依据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2、国家税务局、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号)
3、国家发改委《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1令)
4、国家发改委《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1令)
5、《国家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8令)
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目录(2005年本)
7、《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4年) |
| 审批条件 |
申请内外资项目免(退)税确认书审核上报,需在项目获批准后(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需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方可申请。 |
| 审批收费 |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本局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复。若申报文件有错漏,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方限时修改或补齐;不按时修改或补齐申报文件的,申报文件全部退回。因申办方原因耽误的时间不计入正常的办复时限内。申报文件须列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 申报材料 |
1、填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申请表》原件(2份,此表由省发展改革委规划处发放可在省发改委网站下载,可复印);
2、项目备案或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4、盖有项目单位公章的进口设备清单(5份);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1份);
6、项目业主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进口设备清单与可研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的差异说明等)。 |
| 办理决定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受理机关向申报单位出具确认书审核上报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受理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其他说明 |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内资投资项目确认书或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首先应完成项目可研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