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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交能源科 ] 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工业、交通、能源项目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
3、《广东省政府核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粤府〔2005〕121号)地级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
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地区布局合理;
4、不影响经济安全;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
7、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8、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报材料 业主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送以下文件(一式两份):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依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
2、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属区、县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5、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6、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建设项目资本金证明和金融机构贷款承诺文件;
8、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9、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0、其他应提交的材料,如涉及影响水土保持的项目须提供水利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意见;收费公路、桥梁、隧道项目须提供省政府批复同意收费的文件;电源建设项目须提供电网公司批复同意接入电网系统设计方案的文件,并与所在电网公司签订的并网协议文件;码头建设项目经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使用深水岸线、海域须提供经国家(或省)交通、海洋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等等。
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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