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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交能源科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内)
工业、交通、能源项目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为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
备案条件 1、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应进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
2、项目符合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4、项目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内、且不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等项目。
备案收费 本备案事项不收费。
备案时限 对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项目,备案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业主单位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二份:
1、申请单位填报《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申请报告。主要介绍项目建设的理由和依据;项目法人简况;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建筑面积和产品方案;总投资、资本金和资金筹措方案;对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项目的综合评价等(加盖公章)。
3、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4、项目用地选址意见或厂房租赁证明;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初步意见;
6、资金落实的证明、贷款协议等。
7、属区、县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区、县发改部门出具关于项目的初审意见。8、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备案决定 1、准予备案的,发给《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加盖“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登记备案专用章”;
2、不予备案的,给予书面文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注:已备案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变更投资主体和主要建设内容的,应重新备案。项目重新备案申请材料:
1、投资主体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2、该项目原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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